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 乌审旗“苏11—42—56井”违规作业污染环

667595 2025-09-18 20:49

近日,内蒙古乌审旗乌栏镇群众反映称,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钻探”)相关的苏11—42—56井试气作业现场,存在严重违规作业生产行为,对周边土壤、空气环境造成明显污染。

为核实群众反映情况,9月7日,记者驱车前往苏11—42—56井井场,以暗访形式实地调查。抵达现场后,记者观察到井场整体作业环境缺乏规范管理:井口周边未设置符合行业标准的防护围挡,地面防渗漏垫层不规范,几名试气工正围绕一台试气车忙碌作业,操作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滴漏措施,井口附近部分区域土壤结块、周边植有枯黄,初步判断已受到作业污水渗透污染。

 

更令人担忧的是井下压裂液的处理环节。根据国家《油气田含油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环境保护法》等最新环保要求,油气井试气作业中产生的返排压裂液,因含有胍胶、交联剂、破胶剂等大量化学药剂,属于危险废物范畴,必须由具备危险废物运输资质的专业车辆转运,最终送往有相应处理能力的正规污水处理厂,通过物化处理、生物降解等合规工艺实现无害化处置。但在苏11—42—56井场,记者却发现了一套完全违规的处理流程:井场角落临时搭建了简易导流管,压裂液从井下抽出后,直接通过导流管排入一个露天设置的铁质导流罐,最终点燃导流罐下方的简易加热装置,通过燃烧蒸发的方式处理罐内压裂液。

 

经记者进一步调查确认,苏11—42—56井场试气作业的实际施工方,并非长城钻探直接负责,而是由《延安银舟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银舟”)承接。公开信息显示,延安银舟为私营企业,成立时间较短,无长期固定施工团队,属于临时人员组建的“杂牌施工队”,其工商注册信息中,未查询到危险废物处理、油气田环保作业相关资质,此前也无大型油气井作业服务案例。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行业知情人向记者爆料,延安银舟能够承接长城钻探相关井场作业,核心原因在于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女老板田某,与长城钻探董事长于某存在密切利益关联,属于典型的“关系户”企业。“长城钻探作为国企,本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资质齐全、技术过硬的施工单位,但延安银舟既无资质又无经验,却能直接拿到作业订单,背后就是权力寻租在起作用。”知情人补充道,此类“违规分包”“关系承接”在当地油气作业领域并非个例,却因涉及国企管理层利益,一直难以被监管发现。



 

作为国资委监管的大型国有企业,长城钻探肩负着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与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的双重使命,其企业章程中明确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杜绝违规排污行为”。然而在苏11—42—56井场事件中,长城钻探不仅未对合作施工方延安银舟的资质、技术能力进行严格审核,更未建立有效的现场作业监管机制,导致违规处理压裂液、污染环境的行为长期存在。本报将继续关注!
来源:http://newsoul.xinzengwj.net/thread-3379-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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